[30] 参见宋维志:《重回价值治理:韦伯技术治理理论研究》,周尚君主编:《法律和政治科学》(第一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年,第200-206页。
这会自然导致疑问:如果一项解释不具有任何客观有效性,那么一个人何以能够在后来的其他类似案件中继续采用或依赖于那一解释,或者用另一解释去推翻原来的解释?或者说,如果不存在任何可普遍适用的明确的无歧义的法律解释,判例缘何确立,先例何以被有效遵循?至少从英美法的情况看,费什的理论所呈现的法律形象跟现实相去甚远。德沃金认为,法官需要一种理论去告诉他们做正确的事情,去约束他们不做错误的事情。
见Dennis Patterson,Law and Truth,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6,p.100. (11)Stanley Fish,Doing What Comes Naturally:Change,Rhetoric,and the Practice of Theory in Literary and Legal Studies,pp.12-13. (12)Robert W.Benson,"The Semiotics of International Law:Interpretation of the ABM Treaty",International Journal for the Semiotics of Law Ⅱ/6,1989,p.258. (13)Stanley Fish,Doing What Comes Naturally:Change,Rhetoric,and the Practice of Theory in Literary and Legal Studies,p.141. (14)Stanley Fish,Doing What Comes Naturally:Change,Rhetoric,and the Practice of Theory in Literary and Legal Studies,p.17. (15)Robert W.Benson,"The Semiotics of International Law:Interpretation of the ABM Treaty",International Journal for the Semiotics of Law Ⅱ/6,1989,p.513. (16)Dennis Patterson,Law and Truth,p.105. (17)Stanley Fish,Doing What Comes Naturally:Change,Rhetoric,and the Practice of Theory in Literary and Legal Studies,p.521. (18)Stanley Fish,Doing What Comes Naturally:Change,Rhetoric,and the Practice of Theory in Literary and Legal Studies,p.516. (19)Wayne C.Booth,A Rhetoric of Irony,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5,pp.195-196. (20)康德:《纯粹理性批判》,邓晓芒译,杨祖陶校,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费什认为,我们对某些事情心存确定的、绝对的且坚定的相信,是我们人类生存不可避免的必要特征,尽管那些基础信念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改变。斯坦利·费什认为,康德的这一自我概念至今仍是西方自由主义传统中的主流观念,例如罗尔斯在他的《正义论》(21)中为了试图找到所有成员都能接受的社会秩序原则而提出的原初状态(original position)和无知之幕(a veil of ignorance)的理想程序设想,显然就是以康德的自我概念为前提的,因为它假定,将一个人的所有次要属性抽离却依旧保有一种理性的自我是可能的,那种理性的自我能够参与政治讨论并自由地选择社会秩序原则。然而,任何想对当前法理学中的解释论辩做出认真的、诚实贡献的人,都必须面对费什的论点和想法……费什用他不可抗拒的、顽皮的机智,有力地提醒法学家们,询问意义就是询问一切。除非我们能够将自己抽离出来,置身于那些基本假定之外或之上,或者说只有当我们能够对事物获得一种客观的、形而上学的看法,才能进行这样一种批判性反思,但是在费什看来,这种条件不可获得。
那些构成该实践的假定和条件,成为个人和共同体意识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与自我不可分离。为了维护这一主张,有必要消除在论及读者经验时所可能遇到的一个重要反驳……即有多少读者,就有(至少是可能有)多少种读者经验。正如习近平所精辟阐释的:这次修改宪法,在宪法序言确定党的领导地位的基础上,我们又在总纲中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强化了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地位。
回顾百年来我们党从革命根据地、解放区等局部地区执政到全国范围执政所进行的依宪执政、依宪治国的探索实践,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依宪执政、依宪治国所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可以凝练出这样一些经验和论断:第一,党依宪执政、依宪治国的非凡探索是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华章的重要构成,是中国共产党践行初心使命政治承诺的根本法理表达与制度实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和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成就的一个缩影。将宪法定位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治国理政的总章程,明确了宪法在国家制度体系和治理体系中极为重要的地位,以及在国家有效治理方面无可替代的价值。我国宪法同党和人民进行的艰苦奋斗和创造的辉煌成就紧密相连,同党和人民开辟的前进道路和积累的宝贵经验紧密相连。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斗争和根本成就,确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确立了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确立了国家的根本任务、指导思想、领导核心、发展道路、奋斗目标,规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一系列基本政治制度,规定了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等一系列重要原则,规定了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等国家一系列大政方针,体现出鲜明的社会主义性质,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制保证。
透过现行宪法所经历的这五次局部修改,我们可以触摸到我国宪法富有生命力的脉搏,我们党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累累硕果就体现在一次又一次的宪法完善中,四十年来精耕细作的宪法建设为更高质量、更高水平地实施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供了优质而高效的制度供给和保障。在这次宪法的修改中,新增监察委员会的内容占据篇幅最大,在二十一条修改内容中,十一条涉及监察委员会的规定。
建立适合本国国情和实际的宪法制度,走新中国自主的宪法道路,是党领导人民长期奋斗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要求,也是我们党依宪执政、依宪治国取得成功的诀窍所在。我们党也把这套制度运用于国家政权建设,在国家机构中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为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民富国强而坚持不懈地奋斗,致力于建设人民当家作主的新社会新政权新制度,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制定新宪法、实施新宪法,依靠宪法凝聚共识、团结各方、砥砺奋斗,在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开辟了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积极参与国际法治建设,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回眸现行宪法四十年,追溯新中国宪法六十八年历程,再往前追溯至我们党领导宪法建设近百年的光辉历史,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我国现行宪法是在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功经验基础上制定和不断完善的,是我们党领导人民长期奋斗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我们要在坚持好、完善好已经建立起来并经过实践检验有效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的前提下,聚焦法律制度的空白点和冲突点,统筹谋划和整体推进立改废释各项工作,加快建立健全国家治理急需、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可见,进入新世纪以来,宪法修改更加聚焦人权和公民权利保护、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国家治理体系完善,以充分发挥宪法推动政治文明进步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作用。宪政是西方政治学和法学共享的一个核心概念,其理论标识是三权鼎立多党轮流执政议会民主。
经过长期努力,我们已经成功开辟、坚持、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法治道路,并铭记在我国宪法序言和各项规定中。1953年,党中央决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由毛泽东担任宪法起草委员会主席,主持起草宪法草案。
(三) 宪法是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的根本法律依据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我国宪法最鲜明的特征就是确认和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使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法理。五是坚持对宪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
这些重要论述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宪法理论,回答了坚持依法治国为什么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为什么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将我们党对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认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新时代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立足新的历史方位和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定位,更加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并科学揭示了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的逻辑理据和法理基础,坚定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政治信念。第四,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首先,必须把为人民谋幸福作为根本使命,切实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在这种历史方位和时代背景下,2018年修宪重点在于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国家根本法,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在总体保持我国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推动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为新时代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的宪法保障。有了宪法这个总章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器才能在法治的轨道上民主高效有序运转,不同类型的国家机器也才能相互衔接、自成一体。
宪法确立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第二,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确认了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变革成就,反映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史性突破和整体性转型。
自2004年宪法修改至2018年,党和国家事业有了许多重要发展变化,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毫不动摇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一) 1988年修宪,确认经济制度创新成果,推进经济改革发展 1988年4月12日,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首次以宪法修正案方式对八二宪法进行了修改。
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讲:一切别的东西都试过了,都失败了。宪法对中华民族灿烂文化的追忆和自信,对各族人民革命、建设、改革的艰苦奋斗历程和成果的叙说和确认,对国内阶级关系、民族关系、政党关系以及国际关系的陈述和规定,对国家领导核心、指导思想、经济基础、国家政权、民主法治等的陈述和规定,对国家所处发展阶段、未来发展方向、当前发展任务、对外基本关系、社会主义道路、全面现代化奋斗目标等的陈述和规定,正是向世人发出的中国之声。
同时,也要重视宪法和党章的有效衔接,不断完善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融贯衔接,持续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通过法治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效实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党通过行使宪法规定的领导权和执政权而实现对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等的全面领导,从而在宪法实践中实现党领导人民依法治国和党自身依法执政的有机统一。特别是现行宪法2018年修正案明确规定: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道明了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的本质特征,生动展示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
民主集中制既是程序性的,又是实体性的。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之际,深入学习和领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倍感其真理光辉和实践伟力。
第四,细化和进一步规范了国家主席职权,特别是规定了国家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的职权。我国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确认了党在国家政权结构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地位,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党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实践极大地激发了人民群众对宪法发自内心的拥护和出自真诚的信仰,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在神州大地蔚然成风。三是坚持科学修宪,搞宪法是搞科学。
这一标志性历史文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总结了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斗争经验,确认了中国人民解放战争和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成果,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建国纲领、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革命大政方针,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为中国共产党在全国范围执政、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历史任务并向社会主义过渡提供了宪制依据。1978年《宪法》在序言和正文中也有类似规定。习近平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完善宪法,就是要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以宪法引领和保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1954年9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五四宪法)。
如果说国家机器是国家权力运行的硬件,那么,宪法则是其软件,是国家机器的操作指南和说明书。在诸多更高要求当中,适应新形势修改完善宪法,与时俱进地为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提供高质量制度供给,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题中之义和优势所在,也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在宪法的轨道上艰苦奋斗、创造奇迹的必然要求。
习近平强调指出:全党全国要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断提高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水平。第三,将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2018年宪法修正案把科学发展观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国家的指导思想入宪,体现了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不断创新发展,实现了国家指导思想的又一次与时俱进、又一次历史性飞跃,具有重大政治意义、理论意义、实践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二是现行宪法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